【团圆难(下)】曾任移民署律师斥法律并无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 反问台府为何带头不守法
“团圆难”系列(上)向多个港人“依亲”移台个案了解过,“依亲”对象是否在台或过去投资事宜成审批关注点,甚至年过8旬港老人被“加监”观察,并要求写生活规划,可见昔日不用一个月审批的“依亲移民”也不再容易。不过有曾任移民署的律师强调,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,不应成“加监”原因。而且法律并没有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,根据《行政程序法》有订明处理期限,他反问台府为何带头不守法,认为监察院应作纠正。他并指出,外国人甚至大陆人也不会有这些“观察期”的情况出现。
“团圆难”系列(上)向多个港人“依亲”移台个案了解过,“依亲移民”同样也被“加监”(即加观察期)3个月至半年不等,原因包括“依亲”对象长期未来台或不在台,而且移民署重新审视“依亲”对象的投资移民生意,多于关注申请人的状况等。另外即使已过移民署所加的“加监期”,也不等同马上知道审批结果,而是继续无限期等待。
曾任移民署律师:过去“依亲移民”定居申请 几星期便成功
曾在移民署工作、专长移民政策的立飏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日春接受本台访问,他分享据他任职6年多的经验,过去港人“依亲移民”定居申请一般几星期便审批成功,但近期的确留意到,连“依亲”个案也不太顺利,如果申请人是大陆出生或任职过香港政府机关及大陆政军机构等,通过机率更低。
根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22条第1款第4目及第3款,有危害国家利益、公共安全、公共秩序或从事恐怖活动之虞、原为大陆地区人民,得不予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,移民署得会同国家安全局、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审查。
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 不应成“加监”原因
对于有港人“依亲”个案,被移民署质疑其父或母(依亲对象)并不在台湾,或被指良久没有回台湾,因此质疑其申请定居真意,而要求再“加监”观察。林日春强调,这些解释并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,“只是说出来的理由”,而且中华民国人民有自由移动的权利 。
当局或担心申请人如何照顾年迈父母 林:怎样照顾是他们的事情
对于有一些申请个案是老人家,希望“依亲”来台与女儿一同生活,却被“加监”及要求写“生活规划”,而且即使女儿指出有足够能力照顾其母亲,但移民署重新审视女儿当初投资移民的生意多于关注母亲的情况,林日春认为,“所有案件申请者才是主角,你应该主要是看这个申请人到底是否符合资格,不要不断连结,证明到是直系亲属且台湾户籍没有被除掉就好”。而且,《行政程序法》是禁止不断连结。他相信,当局主要担心申请人怎样照顾年迈父母等,但林日春认为这不是政府要管的,他们要怎样照顾是他们的事情。
时间就是风险 法律没有授权移民署增加观察期
所谓半年或1年后再向移民署说明这段时期在台湾的情况如何,林日春说,这其实就是移民署再加“观察期”。林日春强调《港澳地区定居许可办法》订明,要求在台居留1年才可申请定居,这段时间其实就是观察期,要观察便应该在这1年进行。林日春批评,移民署现在要求港人半年或1年后再交在台生活情形,这便是将未知的事情一并审查,令申请人承受无限未知风险,及在无限期等待结果的情况下,难为人生做规划。
林日春说:1年以后我有这个资格申请,为甚么还增加我这个观察期?其实很不合理的,因为观察期愈久,发生风险愈大。可能我在台湾路上不小心撞到人,我就有刑事纪录了,不可以申请台湾地区的定居证。时间就是风险,我也不晓得未来发生甚么事情。所以我们当然希望观察期愈短愈好,法律只有规定1年,你把1年的时间变成3年,凭甚么?你的裁量权只有准驳,如果我可以就给我,不行就把我拒绝,法律没有规定说让你加观察时间。
《行政程序法》订明 4个月处理期限
林日春续指,只要申请人申请了定居,“你(移民署)要查、要审、或要去审查会,你要怎样安排也不能把时间拖超过4个月”,否则违反《行政程序法》订明的处理期限。行政机关包括移民署都要遵守《行政程序法》,根据《行政程序法》51条,行政机关对于人民依法规之申请,除法规另有规定外,应按各事项类别,订定处理期间公告之。若未规定订定处理期间者,其处理期间为两个月,并最多只可在原处理期间之限度内延长一次,亦即4个月,并要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他解释,现在的问题是,移民署要求再观察定居申请人半年或1年等,但并不构成一个“条件”,即过观察期后就准予定居身分。
林日春说:如果他说给你两年时间,两年后我就让你通过,其实那就是一个条件,你要不要接受这个条件。如果愿意接受当然就没问题,裁量权上面可以做一个附款,就说我跟你签约,两年后没有甚么事情,你就一定会给我,那我们接受,我愿意跟你签。但是这个合理性在哪里可以探讨。但是你跟我说再观察两年,到时候再决定要或不要,这件事就不对。法律上没有说你有观察期,法律上只有说你有准跟驳。
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93条第二项,行政处分之附款分5种,包括期限、条件、负担、保留行政处分之废止权及保留负担之事后附加或变更。当中所谓“条件”,指的是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确定行政处分效力的附款。“条件”分“停止条件”,当停止条件成就时,行政处分的内部效力发生(即是达到某个条件后,行政处分便生效);及“解除条件”,解除条件成就时,行政处分的内部效力消灭(即是行政处分便生效,若不达条件便撤回处分)。
林日春补充,即使有条款,也不能不当连结,违反比例原则等。
未见大陆人及外国人有“加监”情况
除了香港个案,其他国籍人士在台申请定居,是否也遇到相类似的问题?处理过不同移民案件的林日春说,外国人甚至大陆人也不会有这些“观察期”的情况出现。例如外国人向内政部申请国籍归化,60天内就会准驳,不会超出这个期限。
监察院应纠正“加监”问题
林日春认为“根本就是不想让你1年就拿到身分而已,所谓的理由都是空话”。他觉得监察院应该纠正这个事情,为甚么法律上原本已规定期限,仍额外增加观察期,让人无限等待。他并建议可修改“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”第29条第2项,应把规定订明清楚,若政府认为要加长居留期才可申请定居,也应清楚订明。
林:申请人可向行政院诉愿 反问政府为何带头不守法
另外他建议,申请人在等待审批,即是在所谓的观察期时,其实有权利向行政院诉愿,请其给出一个行政处分,即到底审批得与否。不过他也坦言,法律程序也耗时。
林日春说:不要让大家都申请进来才发现原来不是1年,而是3年或4年,甚至有可能拿不到,让人放弃。法律既然已经公诸于外(世),那你还不遵守的话,怎么会政府带头不遵守法律呢?
移民署:如有疑虑会先予保留
就林日春的相关理据,本台亦向移民署查询回应。移民署仅回复指, “因应香港情势遽变,内政部于109年8月修正相关法规,如原为大陆地区人民、曾任党政军职或有危害国家利益之虞者,基于国家安全之考量,于申请居留、定居时,得会同相关机关共同审查,如有国家安全疑虑得不予许可。至于投资定居案件则尚须实地访查,再分请各相关机关审查,审查时间较长,俟综整各相关机关意见后,始能提送定居审查会。审查会依个案情形综合各项因素,逐一审认,有完整的审查机制,已核准众多香港居民定居”。移民署“就类此案件,如有疑虑会先予保留,尚非不予许可,当事人仍可继续在台居留,待其补件后,即可续行审查”。
陆委会:保留观察旨在核实确符申请事由 无涉人道且与处分附款无关
陆委会回复本台查询时说,“依亲申请事由系为落实家庭团聚,保留观察旨在核实确符申请事由,无涉人道且与处分附款无关”,“再次重申港澳居民应循正当程序申请移居,非以‘加监’名义刻意模糊焦点:肇因于实务乱象及脱法行为频传已违我政策本意,为解决此等乱象,相关机关依规定强化审查,都是实现申请事由所应齐备之合理证明文件或实地查访,没有任何突袭性或违法之要求;且为鼓励港人继续在台发展,系以保留观察方式,亦即若定居未获许可,只要当事人的居留事由仍继续存在,仍可在台居留,其权益不会受到影响”。
记者:淳音 责编:李世民 网编:刘定坚
Wed, 25 Jan 2023 11:05:14 GMT 原文链接🔗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