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制度 不可损害国家利益
中国证监会17日发布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,明确赴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“不可泄露国家秘密”,必须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,“不可损害国家利益”。对于以协议控制(VIE)架构企业境外上市,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加强监管协同。
新规定将于下月底实施。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17日还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,进一步加强中国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合作,明确在发行上市、跨境执法合作、中介机构监管、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。签署备忘录将便利两地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,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确保两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。
中国证监会在官网上的文件及答记者问指出,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,将视为存量企业,不要求立即备案,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事项,按要求备案。对于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,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,给予6个月过渡期。管理试行办法又指出,在现有制度规则明确涉及安全审查、行业监管前置程序的情况,企业才需要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应监管文件。
Sat, 18 Feb 2023 01:12:10 GMT 原文链接🔗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