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香港法庭】中大撒粉案涉非法集结3被告续受审 法官裁定1人表证不成立当庭释放
2021年1月香港中文大学新学期开课日,多名身穿黑衣人士,涉嫌在大学站外推跌保安检查站铁栏,并向保安员投掷白色粉末,事后前中大学生会会长区倬僖及另外两名学生,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,各人早前否认控罪,案件周三(8日)在沙田裁判法院续审。作供警员透露,耗用1个月时间翻看闭路电视片段,同时比对宿舍拍卡记录等,最终锁定案中3名被告。控方陈词指,虽不能证明被告捣乱或投掷粉末,但相关片段显示各人与事件有关,是以“伙同犯罪”形式参与非法集结。辩方就反驳,根据终审法院案件,“伙同犯罪”不适用于非法集结案,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身处集结现场。裁判官考虑后,裁定其中1名被告梁溢希表证不成立,获当庭释放,惟其馀两名被告则需继续受审。
同案另一被告去年认罪被判囚6周
3名被告为区倬僖(23岁,学生)、梁溢希(23岁,法律助理)及梁颢维(26岁,学生),他们被指于2021年1月11日,在港铁大学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内的出入口保安检测站参与非法集结;同案另一名被告曹德熙则在去年8月认罪,被判入狱6星期。
案件周三续审,作供的侦缉警员李宇豪在庭上供称,自己耗用1个月时间,每天花8小时翻看中文大学的闭路电视片段,同时比对行走路径、衣著外观及学生宿舍的拍卡记录,最终成功追踪及锁定3人,分别是男子2、男子3及男子4,而拍卡记录显示,3人名字分别是“区倬僖”、“梁溢希”及“梁颢维”。警方之后亦从各人的宿舍或住所,搜出与涉案影片中相似的衣著服饰。
控方以“伙同犯罪”原则 指控被告参与非法集结
辩方在中段陈词前,就要求控方就各被告以何种形式参与非法集结说明立场;控方回应,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直接参与捣乱保安站岗或投掷白色粉末,但指案发现场片段中的3人就是本案3名被告,认为以环境证供,可显示各人与事件有关,并以“伙同犯罪”原则,指控他们参与非法集结。
控方引述警员证供,指其中男子2即区倬僖,曾被拍到与另一嫌疑人在事发前,各持一红色胶袋走入山径,及后有两名黑衣人同样手持同样胶袋从山径步出,两人最后在案发现场外出现,而有关胶袋未在其他片段出现。控方故依赖有关证供,认为区倬僖与其中一名黑衣人属同一人,曾身在集结现场。
辩方指终院案例确立“伙同犯罪”原则 不适用非法集结或暴动
至于另一被告梁溢希,控方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在集结现场出现,但指他与其他被告互有联系,事发后手持地拖及水桶现身,推论是要消灭证据,故属被告同伙。控方又指,被告梁颢维案发前曾出现在港铁中大站A出口外石壆位置,一直逗留现场,事发时“似乎”与在场其他黑衣人有沟通及动作,而黑衣人逃走后则仍在场逗留。
不过,辩方就回应,针对区倬僖及梁溢希的指控,指出终审法院于卢建民上诉案中,已厘清“伙同犯罪”原则,并不适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案件,强调控方必须证明犯案者是集结在一起,具有行为及意图犯案。惟在本案中,控方确认未能证明任何投掷白色粉末人士为被告,又指从片段中辨认疑犯的警员,只是以怀疑去判断另一怀疑,认为不可能只依赖一个胶袋,即把黑衣人跟区倬僖两人连系一起;控方更确认没有任何证据,证明被告梁溢希曾在现场出现。
梁溢希当庭释放后 转到公众席上继续旁听案件
至于被指曾在集结现场逗留的梁颢维,辩方争议相关拍卡记录只属“传闻证供”,不能证明他就是男子4,而即使梁是现场影片中人,他亦跟案发现场距离甚远,不可能为集结人士壮大声势,更难谈提供协助,其行为绝对未达参与集结的标准。
裁判官朱文瀚休庭考虑后,裁定梁溢希案件表证不成立,可获当庭释放;至于区倬僖及梁颢维则表证成立,两人需出庭答辩。辩方透露,两名被告均选择不会出庭作供,但辩方将会传召证人。
获当庭释放的梁溢希之后离开被告坐位,期间在旁的区倬僖微笑轻拍其肩膀,梁则点头回应,再带同手提电脑转到公众席上继续旁听案件。他在庭后在称,今次结果属意料之外,向律师团队致谢,惟涉及案件细节则现阶段不便评论。
案件编号:STCC748/2022
记者:吴婷康 责编:李世民 网编:刘定坚
Wed, 08 Mar 2023 12:05:18 GMT 原文链接🔗: